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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昌都地区行署简介
     
 
  1960年1月,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区专员公署,西藏自治区1965年成立后,于1978年组建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 行政公署。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行署驻地昌都镇。作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地区行署行使以下职能:
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,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。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工作。
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、培训、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,管理本区域内的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、国土资源、建设、财政、民政、公安、商务、安全生产监督、民族宗教、司法、监察、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。
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。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。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。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。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行署领导介绍

  专 员  维 色

  副专员  李迎春(地委委员、常务副专员) 吾金平措 丁小岗 旺堆
       扎西成培 王东升 洛松德青

  秘书长  张宏军

  副秘书长 王江杰 夏天 王伟 爱民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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